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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学习《少年儿童保护法》的总结(二)

本文ID:编号TXW803537 全文字数:33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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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本章中只研究了少年儿童两种最基本的地位,一种是公民地位、另一种是未成年人的地位。在我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》的规定,取得中国国籍的人,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。取得中国国籍的少年儿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。未成年人少年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,其中儿童是指未满14周岁的人,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,他们都属于未成年人。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,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。未成年人法律地位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权利的特殊性,有一些权利只能由成年人享有,而未成年人不能享有。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,我国《宪法》规定,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也有一些权利是未成年人特有的,成年人则没有,如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所规定的特殊保护的权利。如在家庭中的被抚养权和被监护权,在学校中受到安全保护的权利,在司法上获得减免刑的特殊权利等,就只能由少年儿童享有。少年儿童的行为能力可以分为民事行为能力、刑事行为能力及政治行为能力三类。依照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少年儿童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: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、无民事民事行为能力人。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:依照我国《刑法》的规定,公民的刑事行为能力表现为公民的刑事责任能力,它可以分为三类:1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:《刑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已满16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2、相对刑事责任能力:《刑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该条第三款规定:“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”3、无刑事责任能力: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,对自己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。
第二章少年儿童的基本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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